有關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土地或建物權利為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其登記費之計收簡化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107號函

 
要旨:有關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土地或建物權利為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其登記費之計收簡化事宜
 
內容:
一、關於以不屬同一機關管轄之土地或建物權利為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登記案件之申辦方式、登記規費、他項權利證明書列印等實務作業,前經本部91年8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064-2號函釋有案。嗣因地政資訊系統及作業愈趨成熟,並為強化便民服務,本部陸續推動同一直轄市、縣(市)跨所機關登記,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試辦,目前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得跨登記機關辦理。
二、因應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之受理機關已不限於土地或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為簡化流程及縮短計費時間,並利實務執行,如均由同一登記機關受理,考量規費均繳入該縣(市)庫,其登記費之計收簡化作法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管轄機關跨轄區標的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且該案件屬得跨登記機關受理者:登記費得無需按管轄登記機關分算,並於收件時間在先之登記申請案件計收且填載全部登記費,另由登記機關人員於收件時間在後之登記申請案件記明登記費援用情形。
(二)不同直轄市、縣(市)不同管轄機關跨轄區標的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且該案件屬得跨直轄市、縣(市)收辦者:登記費得無需按管轄登記機關分算,並於跨直轄市、縣(市)收辦之登記申請案件計收且填載全部登記費(如均為跨直轄市、縣(市)收辦登記案件,則為收件時間在先之申請案件),另由登記機關人員於其他申請案件記明登記費援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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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3-06-05
瀏覽人數:207人 更新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