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釋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規定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1案,請詳內文。

主旨: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12月22日輔服字第1040105699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參酌法務部104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12790號函之研析意見,以同年12月4日農企字第1040243437號函表示,考量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捐助成立係因法律規定,秉承主管機關交付之任務所依法設置,以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事務,且對於承受之遺產(含農業發展條例定義之耕地),非來自一般私人買賣或受讓之法律行為,具代政府執行之公權力委辦管理性質,同意依法務部研析認為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屬農業發展條例特別規定之意見辦理(詳附件)。本部尊重該會為農業發展條例法規主管機關所為之見解,準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得依兩岸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申請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三、本部原以103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7024號函復新竹縣政府,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申請承受已故榮民無人繼承之耕地,仍應優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1節,因與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未合,一併停止適用。


附件 :
105年1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04639號.pdf

管理人: 鄒慧玲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1-22
更新日期: 2016-01-22
瀏覽人數:407人 更新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