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4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402727382號
要旨;為避免偽冒申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詳如以下說明。
內容:
一. 按現行申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須由申請人於申請書內載明欲申請之不動產標示(地段號、建號)、該標的之登記名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謄本種類,經登記機關核對無誤後核發。有關委託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案件,因委任關係涉當事人間代理權授予真意與事實,登記機關僅得依申請書及所附文件書面審查有無符合各類謄本核發要件。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及因應網路申請作業需要,且代理人對於受委任申請之行為,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爰現行作業乃規定由代理人自行具結方式為之。(本部111 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1578號函參照)。
二. 另查代理人如未受申請人之代理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第一類登記謄本,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規定,請受理代理他人申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案件時,應提醒代理人確認是否有委任事實,以免觸法;另民眾如有檢舉代理不實致受有損害,得視案情協助提供其向民事法院、檢察機關提起告訴之相關資訊。
附件 :
| 建立日期: | 202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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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441人 更新日期:202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