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分別經內政部115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228號令發布、115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8931號函頒修正在案,經依前揭規定檢討本部旨揭號函,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及自行開發利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及政府計畫開發為「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執行等案,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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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 202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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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233人 更新日期:2026-05-20
按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分別經內政部115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228號令發布、115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8931號函頒修正在案,經依前揭規定檢討本部旨揭號函,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及自行開發利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及政府計畫開發為「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執行等案,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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