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內政部訂定之「同一縣市跨所收辦登記案件各階段目標」計畫期程,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第4階段跨所登記案件項目,請詳內文。
自105年3月1日起新增跨所登記服務項目如下:
1.買賣登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2.繼承登記-包括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調解繼承(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
管轄)
3.遺贈登記
4.信託相關登記(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
附件 :
管理人: | 鄒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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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6-02-25 |
更新日期: | 2016-02-25 |
瀏覽人數:441人 更新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