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導)本市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第4階段跨所登記案件項目,請詳內文。

自105年3月1日起新增跨所登記服務項目如下:
1.買賣登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2.繼承登記-包括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調解繼承(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
3.遺贈登記
4.信託相關登記(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

備註:跨所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檢附權利書狀者(無須檢附權利書狀者除外)。
(2)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3)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4)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
(5)與非屬跨所登記項目連件辦理者。
 


附件 :
105.03.04跨所登記文宣.pdf

管理人: 鄒慧玲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3-11
瀏覽人數:368人 更新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