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重行規定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或分割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及申請期限,請詳內文。

主旨:重行規定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或分割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及申請期限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143200號、105年2月1日經商字第10502001250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500031690號函辦理。
二、按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之申請期限,前經本部配合企業併購法之修正,以104年1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238號函釋「自主管機關核定分割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未有分割基準日者,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嗣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前揭號函表示,公司合併(分割)基準日之訂定,屬公司營運策略之決策範疇,應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尚非其審核合併或分割案准駁事項,爰其核准函並未均繕載合併或分割基準日。故為符公司法人合併(分割)實務,有關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或分割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及申請期限,重行規定如下:
(一)原因發生日期:以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之合併或分割基準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二)申請期限:自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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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鄒慧玲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3-14
瀏覽人數:372人 更新日期: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