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宣導「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負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之繳納義務」

按「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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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8-08-20
瀏覽人數:770人 更新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