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後,就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予受託人或擔保委託人以外之人之債務,或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兼抵押權人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而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等,涉及信託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實務審查事宜

 請參閱附件台內地字第1100264154號函。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100264154號函.pdf

建立日期: 2021-08-05
瀏覽人數:237人 更新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