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遺囑繼承登記,因故無法提出認證書及認證遺囑,得否檢附向法院公證處抄錄之認證書及其附件(遺囑)替代遺囑正本疑義。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146370號函

 一、因涉公證法相關規定,本部前於110年11月2日函詢主管機關,經司法院秘書長110年12月9日函復略以「遺囑認證請求人之繼承人或就遺囑認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依公證法第95條規定,請求法院公證處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經法院公證人依同法第96條製作交付,應與繕本有同一效力。」爰繼承人得檢附向法院公證處請求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以資替代俾解民困。惟如繼承人就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事項尚有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又土地登記係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其分設登記機關辦理,如您所詢事項涉及具體個案審查,建請逕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受理案件之登記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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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1-12-22
瀏覽人數:651人 更新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