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所屬私立大專校院所有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育部110年12月27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76588號函
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所屬私立大專校院所有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1. 查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次查同法第3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以本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2. 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所屬私立大專校院所有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爰請貴府轉知地政業管單位及所轄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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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1-12-30
更新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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