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未受申請人之委託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第1類及第3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者,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規定

 內政部111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1578號函示略以:「

二、按代理人或複代理人申請第1類及第3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應確實受申請人、代理人之委託,並於申請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檢附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其委託關係;至就其委託關係之查對,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及因應網路申請作業需要,爰現行申請作業係規定由代理人(複代理人)以切結方式為之,而未另規定命其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等文件;惟如有虛偽不實情形者,並應由其負相關法律責任,以資處理。

三、另查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未受申請人之委託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第1類及第3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者,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規定(如附件),現行已有經主管機關裁處及法院判決確定案例,請貴府轉知所屬於受理申請時加強宣導並提醒代理人注意,以免觸法;另如有申請人申訴個案,並得協助其向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110261578號附件.pdf

建立日期: 2022-05-05
瀏覽人數:135人 更新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