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育部111年12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66590號函
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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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依私立學校法第3條規定略以:「學校法人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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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學校財團法人欲辦理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上開規定,於報經學校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附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建立日期: | 202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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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467人 更新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