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一、 按112年1月13日發布自同年5月1日施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條文及其修正說明略以,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者,應參依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 法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簽證之實地測繪建物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基本控制點、導線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等測量標之相關距離、角度資料為之。如未檢附上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俾憑續辦;倘無法補正或建物位置仍涉及越界爭議時,登記機關則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二、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 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 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 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 說明。
  • 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 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pdf
參考範例圖.pdf

建立日期: 2023-04-13
瀏覽人數:49人 更新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