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合意委託之雙地政士申請案件,實務作法。

一、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及「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分別為地政士法第1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 雙地政士應依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確實核對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身分;地政事務所受理委由雙地政士代理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規定核對送件代理人之身分。其相關作業之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 送(收)件:
1、 地政士送件:送件時,雙地政士(指不動產移轉之雙方,同時委託地政士執行業務,合力完成案件)均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填載雙地政士之資料及簽章,並親自到場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倘有協議主辦地政士(指主辦不動產移轉時相關事宜)、協辦地政士(指依其委託人之指示,秉其專業,進行查調產權、追蹤查核案件),就其委任事項檢具協議證明文件或於申請書備註欄簽章並載明「本案權利人、義務人分別委任○○○及○○○地政士為代理人,並協議由○○○地政士為主辦地政士,負責申請登記相關事宜」,並於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填載雙方委任之地政士資料及簽章,由主辦地政士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2、 登記機關收件:地政事務所收件人員受理雙地政士案件,於地政整合系統子系統登打案件相關資料時,無論該案件係雙地政士共同或協議由主辦地政士辦理,均應同時將雙地政士分別登打於代理人及第二代理人欄位。
3、 收據:雙地政士於協議證明文件或申請書備註欄簽章並載明由OOO地政士領取,由該協議之地政士領取;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者,則由該主辦地政士領取。倘有拆算登記費之需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拆算登記費方式、金額分別開立規費收據。
 
(二) 補正:應列印2份補正通知書並通知雙地政士共同為之;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僅列印1份補正通知書並通知主辦地政士辦理補正。
 
(三) 駁回、結案通知、領件、撤回:
1、 駁回:應列印2份駁回通知書通知雙地政士會同到場領回原案;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僅列印1份駁回通知書通知主辦地政士並將原案發還。
2、 結案通知:應通知雙地政士;若有協議主辦地政士,僅通知主辦地政士。
3、 領件:
(1) 到所領件:應由雙地政士會同辦理;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由主辦地政士領回。除所持印章非原收件印章應由雙地政士會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或協議之主辦地政士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外,原則上地政士得不必親自到場。
(2) 郵寄領件:由雙地政士會同提出申請;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由主辦地政士提出申請。
4、 撤回:應由原案申請人及雙地政士會同填具撤案申請書提出申請,由雙地政士會同親自到場領回原案;倘於撤案申請書載明由OOO地政士領回者,則依其載明內容辦理。如有協議主辦地政士者,由原案申請人及主辦地政士填具撤案申請書提出申請,並將原案發還主辦地政士。
 
(四) 隨文檢附範例2份供參。

附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範例2.pdf
土地登記申請書範例1.pdf

建立日期: 2023-11-08
瀏覽人數:1086人 更新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