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15年,列管期滿後移送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