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費將有罰鍰,您知道嗎? |
| A1 |
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
2.為避免被處以罰鍰,請盡速辦理繼承登記。
|
| Q2 |
逾期未辦繼承,地政機關會如何處置? |
| A2 |
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人死亡後,地方財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
動產歸戶資料,送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查證。
2.地政事務所經查實後,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同時書面通知
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公告期滿仍未辦竣繼承登記且無其它得不予列冊管理事由
者,將予以列冊管理。(土地法第73條之1、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
要點)
|
| Q3 |
已被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
| A3 |
1.已被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仍得辦理繼承登記。
2.請備妥繼承登記應附文件至土地管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 Q4 |
列冊管理屆滿15年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會被拍賣嗎? |
| A4 |
1.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清冊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2.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
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3.列冊管理期滿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於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
前,繼承人仍可申請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條之1、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
冊管理作業要點)
|
| Q5 |
列冊管理屆滿後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已被拍賣,繼承人該如何保障權益? |
| A5 |
1.拍賣標售所得之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2.各繼承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盡速申領價金。(土地法第73條之1)
|
| Q6 |
關於列冊管理屆滿後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拍賣,有何相關規定? |
| A6 |
1.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
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2.有優先購買權人應注意該權利表示之期限。(土地法第73條之1)
|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3013人 更新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