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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係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安定原住民族生活,及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特別劃定24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族使用。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總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當地登記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原住民保留地。」,同條第二項規定:「已完成總登記,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原土地管理機關,囑託當地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註明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市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共有6363公頃,分布於本所轄區-和平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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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3436人 更新日期: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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