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Q&A

Q1. 我是非原住民,是否可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A1. 1.不可以。
2.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Q2. 我是原住民,要如何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A2. 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該原住民保留地已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民國79年3月27日)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或已由該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或依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其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
2.符合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或第9條第2款或為適應居住需要,由鄉(鎮、市)公所擬定分配計畫,就擬分配土地辦理地籍整理等先期作業及其分配順序,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經層報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後據以配與原住民。故有關原住民依法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應依上開規定申辦。
Q3. 我的媽媽是原住民,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份,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
  A3. 依法令規定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份,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繼承。
Q4. 我有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
  A4. 非原住民依法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另依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
Q5. 地政事務所受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 、永佃權及典權設定登記案件事宜
  A5. 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申辦之所有權移轉案件,無需檢附提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文件。
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其原住民身分。又鑑於國民身分證並無原住民身分註記,故申請人如僅檢附國民身分證辦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永佃權及典權設定登記案件,而未檢附戶籍謄本時,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為確認權利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應透過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證。
Q6. 非原住民以建築為目的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地上權,可否依建築法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A6. 查內政部76年5月13日台(76)內地字第499606號函示規定,非原住民向原住民承購己取得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房屋,應准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按內政部87年6月3日台(87)內地字第8706038號函規定,非原住民不得以其租用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是以,目前對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登記予非原住民,尚無明文限制在案,先予敘明。建築法第30條明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另查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如未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自可據以申請建築……,內政部75年3月7日台內營字第378336號函(註)己有明文。是本案非原住民以建築為目的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地上權申請建築,得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審查核發建築執照。 ※註:75.03.07.台內營字第378336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瀏覽人數:3798人 更新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