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日起申辦建物位置圖轉繪案件應檢附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含以下4大項目哦!
1.測繪基本資訊:
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 。
2.測點圖例圖說:
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士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
例尺及圖例說明。
3.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4.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可隨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申請時一併檢附,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即予說明(或新增附圖),並依法辦理簽證。
《法源依據》
*内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及282-2條規定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138人 更新日期:2023/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