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目前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仍有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此類地籍圖以使用逾百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且原地籍圖比例尺過小,不能符合時代之需求唯有辦理地籍圖重測,確實釐正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才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Q2.收到地籍調查通知時,該如何處理?
- 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共設立界標。
- 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人員,並逐項認定地籍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達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區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
Q3.若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處理程序為何?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界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實測:
- 鄰地界址。
- 現使用人之指界。
- 參照舊地界圖。
- 地方習慣。
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再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Q4.若不清楚界址無法指界,該如何處理?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但不知土地位置,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人員辦理協助指界,並告知界址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址界。
Q5.界址有爭議時,該如何處理?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直轄市、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直轄市、縣政府調處結果,倘有不服時,應於接到調處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15日後如不提訴訟者,依照原調處結果辦理重測。
Q6.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該如何處理?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以展覽方式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接獲通知書時,如對重測成果有任何疑義,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洽詢承辦人員。
Q7.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
如果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土地複丈時誤差支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後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測量儀器精密度提高或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土地辦理重測後,始發現重測前土地面積係因測量、計算、抄錄錯誤之情形致重測後面積減少,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