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義
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二) 主張時機
1. 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適用。
2. 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
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三) 計算方式
夫 ( 或妻 ) 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夫 ( 或妻 ) 於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憮金,餘額即為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四)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
件。
4.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全體繼承人協
議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5.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6.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7. 權利書狀 (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8. 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者,或符合第41條相關規定情形
者免附。
(五) 相關規定
1.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與其遺產繼承登記分件辦理。
2.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移轉幾附之標的不限於稽徵機關核算價值之財產或74年6月5日
(含當日)以後登記取得之婚後財產。
3.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4. 配偶一方死亡,其繼承人有大陸人士者,生存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得僅與他方
配偶之全體台灣繼承人協議給付。
5. 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發生遺贈情事者,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仍得協議或經法院判決以遺贈
之標的為給付,無需經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
(六) 其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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