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土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非都市土地,指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於地籍謄本載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都市土地於地籍謄本不記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可至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請領分區使用證明申請書。
一、所謂「暫未編定」土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土地,須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申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俟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空白,應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補辦編定作業(第1次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類別)。
山坡地範圍「林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如欲變更為「農牧用地」,可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申請山坡地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倘複查結果為「宜農牧地」,由本所報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准後,再辦理更正編定為「農牧用地」。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規定,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開發行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類別編定後,得申請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須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申請。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土地,應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0點(4) 規定,將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註銷。
一、原為非都市土地,因都市計畫法發布,部分變更為都市土地,應先辦理逕為分割,將都市土地範圍割出,另編地號,本所再辦理註銷編定。
二、原為都市土地,因都市計畫發布,部分變更為非都市土地,應先辦理逕為分割,將非都市土地範圍割出,另編地號,本所再辦理補辦編定。
一、非都市土地,其地上舊有建物,合於下列規定者,得就占地面積並加計法定空地面積後之合計面積,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舊有建物於公告編定前已存在。
(二)、舊有建物主要用途為「住宅」,工寮及倉庫等不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三)、舊有建物非屬放領前興建之建物;因放領而取得所有權後所興建之建物,仍可申請更正編定。
(四)、申請更正編定之土地,未經申請興建農舍及無建築套繪情事。
二、應附文件:
(一)、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申請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提供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擇一。
(三)、公告編定前,舊有建物證明文件,例如下列文件:
1、建築執照及建物登記證明文件。
2、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3、戶籍設籍證明文件。
4、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一)、非都市土地「田」地目,其等則為1至12等則,應檢附62年12月24日前已有建物存在之證明文件;其等則為13至26等則,應檢附64年12月31日前已有建物存在之證明文件。
(二)、地上建物因地震毀損或拆除,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全倒證明或拆除證明,並檢附載有拆除前建物面積之證明文件申辦更正編定;舊有建物位置,得檢附公告編定前攝影之航照圖作為證明。
倘有土地編定相關問題,得至本所網站「意見信箱」留言或撥打04-25886008分機32,本所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