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櫃申請:可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請提供欲申請之土地、建物之段(小段)、地建號,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即可至就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
(二)網路申請:可透「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址:http://epaper.hinet.net)以Hinet帳號線上申請,如需申請第一類謄本需搭配自然人憑證進行申請。
(三)傳真申請:將謄本申請書傳真至本所傳真號碼04-25887146,領件時再核對身分並繳交規費。
(四)通信申請:第二類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第二類地價謄本、異動清冊、異動所引、建物門牌號查詢。申請人應填具「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檢附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本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五)超商申請:第二類謄本可攜自然人憑證至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四大便利超商使用多功能事務機e政府服務申請。
謄本之格式及計費標準係由內政部統一規定,且列印張數會記錄在資料庫中供內部稽核,最後一頁僅印出列印人員及地所名稱資料不計費。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份統一編號、債權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1、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2、登記名義人(除非自然人、管理人外)得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可以,申請所需文件及申請管道如下:
(一)檢附文件:申請書、登記名義人及受託人(若為代理申請)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管道:
1、全國地政事務所:全國各地所皆受理,如標的分屬不同縣市者,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所查核後轉交標的所在縣市之地所辦理。
2、網路: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點選左側住址隱匿/取消隱匿申請作業),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以地所為申請單位)。
調不到建物謄本有2種可能:
(一)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有門牌、房屋稅單,並不代表建物一定有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故調閱不到謄本資料。
(二)門牌整編過;如果房屋門牌有經過整編,而所有權人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者,應以整編前門牌才調得到謄本資料。您可透過內政部戶政司提供全國村里街路門牌查詢功能查詢門牌異動情形,網址:https://www.ris.gov.tw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參照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9400775131號函規定,可持憑法院通知函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所有建物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二)債權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受託人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地所現場核對,並於謄本申請書之委任關係欄勾選切結「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章,不需再填寫委託書或檢具債權人之法人登記證影本。
(一)自106年1月1日起,地目制度全面廢止,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不再顯示地目資料。您如需瞭解土地管制情形,非都市土地可申請土地登記謄本,都市土地可至公所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二)如需地目等則資料,有以下管道可申請:
1、全國地政事務所:填具「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臨櫃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資料參考。
2、網路申請:可透過「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址:http://epaper.hinet.net)以Hinet帳號線上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資料參考。
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列「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項目之費額,以每張新臺幣5元計收。
(一)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可提供民眾申請;並依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等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本市收費原則如下:
1、登記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1,000錄以1,000錄計,每錄新臺幣0.5元。
2、測量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以1,000筆計,每筆新臺幣1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段(小段)之總點數未達10點以10點計,每點新臺幣20元。
3、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以1,000筆計,每筆新臺幣0.01元。
(二)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電子資料需以媒體轉錄者,每一申請案統一收取材料機時費新臺幣200元。
現在可以使用多元管道繳納地政規費,如現金、支票、匯票、匯款、信用卡、金融卡及悠遊卡。
